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县政府办草拟了《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镇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函致贵单位,请结合部门情况给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24年9月12日18:00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县政府办。联系人:李育学,联系电话:6630040,电子邮箱:zkzfb@163.com。
附件: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镇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镇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4月2日印发的《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27号)废止。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十六条规定,现就报送审查《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镇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县一级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上位法是否修改或废止等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对确保文件合法合规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非常有必要。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因上位法及相关政策依据已调整,结合我县部门工作实际,《镇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不具有实用性,故通知废止《镇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四、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
经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意见,各单位均无修改的意见建议。
五、文件有效期
《通知》提交县人民政府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30日后施行,具体施行日期以本《通知》正式文件上的日期为准。
2024年9月18日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9月11日向县直各有关单位印发关于征求《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镇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各相关单位均无意见建议。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