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综执罚决字〔2024〕11号
当事公司名称: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889****
法定代表人:雷常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21****03061***
联系电话:1***7105***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南悦城*幢****号
你公司于2024年06月18日,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龙山公寓B区后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实施了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建筑垃圾产生有害烟尘污染大气。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李国燕(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年06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6月18日15时09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电话投诉称:“工业园区龙山公寓B区后面施工工地有人正在焚烧垃圾,焚烧产生的大量烟尘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2024年06月18日26分,执法人员到达焚烧现场,现场发现有施工人员正在焚烧物品,产生浓烟并伴有刺鼻气味,执法人员当场制止焚烧建筑垃圾行为,并要求将着火点熄灭。经现场查证,焚烧建筑垃圾的施工人员为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员工;焚烧的建筑垃圾有塑料瓶、废旧编织袋、PVC管等;焚烧现场产生浓烟,污染周边大气。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6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地焚烧建筑垃圾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4年06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地焚烧建筑垃圾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4年06月18日执法人员对事发地点拍摄的6张照片,证明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地焚烧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4年06月19日,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忠田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地焚烧建筑垃圾的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4年06月19日,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建投临沧建设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与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零星用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事发地点“镇康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地”为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的事实属实;
证据六:2024年06月19日,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忠田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年06月19日,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忠田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实属实;
证据八:2024年06月19日,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忠田提供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0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4〕1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昆明竣博劳务有限公司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地焚烧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昆明竣博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将着火点扑灭,并将剩余建筑垃圾按规范处置,最大限度消除了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7月12日
联 系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