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餐饮店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1-09 15:24 作者: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20 字体:【

2023年三季度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县1户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6家餐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和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镇康县南伞贵芳鲜肉销售点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7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贵芳鲜肉销售点销售的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9-07)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XBJ23530924717630549,并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该批次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店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非其主观故意,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3〕9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企业过量使用毒死蜱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对经销商,生产商加大审核。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二、 镇康县南伞相约傣勐英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3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相约傣勐英饭店内使用的自消毒汤碗(样品数量:940ml;抽样基数:50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530924717630568,并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自消毒汤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我局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3〕9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餐具摆放过多,消毒不到位导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常识的培训,严格按制度实施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消毒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消毒柜上有明显标记,消毒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三、镇康县南伞南祥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1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南祥饭店内使用的自消毒筷子(样品数量:801ml;抽样基数:100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530924717630560,并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自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我局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3〕9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餐具清洗次数和消毒不到位导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一是制定清洗消毒工作流程,要求每餐收回的餐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增加冲洗次数;二是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消毒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消毒柜上有明显标记,消毒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四、镇康县南伞泸州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泸州饭店内使用的自消毒筷子(样品数量:801ml;抽样基数:150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530924717630564,并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自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我局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3〕9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餐具清洗次数和消毒不到位导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一是制定清洗消毒工作流程,要求每餐收回的餐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增加冲洗次数;二是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消毒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消毒柜上有明显标记,消毒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五、镇康县南伞阿芹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1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阿芹餐饮店内使用的自消毒筷子(样品数量:804ml;抽样基数:128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530924717630557,并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自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我局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3〕9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餐具清洗次数和消毒不到位导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要求每餐收回的餐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增加冲洗次数;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消毒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消毒柜上有明显标记,消毒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六、镇康县南伞小菜园饮食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小菜园饮食店内使用的自消毒筷子(样品数量:801ml;抽样基数:150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530924717630565,并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自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我局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3〕9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餐具清洗次数和消毒不到位导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要求每餐收回的餐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增加冲洗次数;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消毒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消毒柜上有明显标记,消毒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镇康县南伞加加旺烧涮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加加旺烧涮城内使用的自消毒餐盘(样品数量:886ml;抽样基数:50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530924717630563,并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自消毒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我局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3〕9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餐具清洗次数和消毒不到位导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要求每餐收回的餐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增加冲洗次数;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消毒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消毒柜上有明显标记,消毒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特此通告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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