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三季度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县3家餐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和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镇康县凤尾贵阳传统破酥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2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凤尾贵阳传统破酥包销售自制的白面馒头、豆沙包、鲜肉包(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4-08-22)进行抽样,抽样单编:DBJ24530900717630405、DBJ24530900717630404、DBJ24530900717630403,并委托临沧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经检测,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制的白面馒头、豆沙包、鲜肉包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500.00)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4〕6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加工环节过量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所致。
整改情况:立及停止不允许使用的甜蜜素,表示以后要严格筛选供应商,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做到及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出库时做好相关记录。
二、镇康县南伞农家满园农庄涉嫌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3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农家满园农庄内使用的消毒餐具(样品数量:75双;备样数量:30双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30900717630459,并委托临沧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消毒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你店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且积极整改,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4〕6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消毒餐具的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的,具体原因可能是清洗次数不够所致。
整改情况:一是完善消毒餐具进货查验记录,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二是针对此事对员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业务培训,规范餐具清洗消毒工作流程,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三、镇康县百草羊生态庄园(个体工商户)涉嫌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3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百草羊生态庄园(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消毒餐具(样品数量:75双;备样数量:30双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30900717630461,并委托临沧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消毒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你店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且积极整改,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处罚〔2024〕6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消毒餐具的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的,具体原因可能是清洗次数不够所致。
整改情况:一是完善消毒餐具进货查验记录,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二是针对此事对员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业务培训,规范餐具清洗消毒工作流程,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