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应忠代表:
您在镇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勐堆村委会搬迁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依据条款。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搬迁办理程序。根据以上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办理程序:一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搬迁事宜,搬迁事宜需征得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二是逐级上报搬迁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村委会将搬迁决议上报乡人民政府备案。乡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关于勐堆村委会搬迁的请示》,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对以上办理有何意见,请填入“征询意见表”向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