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镇康县2020年殡葬改革工作推进方案》和《2020年镇康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康县2020年殡葬改革工作推进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19〕43号)和《临沧市2020年殡葬改革推进方案》(临政办发〔2020〕1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临沧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2016—2020年)》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完成全县各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全覆盖,完成对“三沿六区”坟墓的改造和植树遮挡,依法对活人墓进行拆除,实现火化区火化率达100%,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42%以上,骨灰入公墓(堂、塔)安葬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1.完成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现全县各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督导单位: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县级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文化旅游局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前落实好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建设用地、办理完善用地相关手续等各项建设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12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
2.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加强对公墓建设规划方案审查、审核和建设过程的监管。加快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推进镇康县麒麟山经营性公墓建设。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县级督导单位: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县级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三)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3.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持续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的坟墓进行依法整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督导单位: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县级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4.对已安葬的大墓、豪华墓,必须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装饰及周边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做到见树不见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督导单位: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县级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20年4月自行整改,5月开始集中整治,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5.对活人墓进行依法拆除。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督导单位: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县级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20年4月自行整改,5月开始集中整治,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四)坚决取缔非法加工生产坟石、棺木点
6.坚决取缔棺木生产销售行为。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督导单位: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7.规范碑石加工售卖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点,有经营许可证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工生产,严禁制作售卖超大、豪华碑石。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督导单位: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县级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完成时限:2020年4月自行整改,5月开始集中整治,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五)倡导丧葬新风,推进生态殡葬
8.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或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倡导骨灰撒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遗体入土安葬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合葬不得超过6平方米,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各乡(镇)要积极提倡推广少数民族实行深埋不留坟头或民间火化的生态安葬葬式葬法,对少数民族集中安葬点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督导单位: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县级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族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纪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族宗教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殡葬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组。
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由县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政局相关人员为成员,集中整治期间,抽调工作人员集中统一在县民政局办公,负责督促指导全县的殡葬改革执法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组:由县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各乡(镇)要参照县级成立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辖区内的殡葬改革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人民政府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殡葬服务、惠民殡葬、殡葬宣传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相应工作经费落实配套惠民殡葬补助资金。
(三)强化机制保障。调整充实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困难问题。建立工作通报制度,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健全考核机制,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对乡(镇)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标,纳入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督查。构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争取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乡(镇)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内容,推动工作落实。
(四)强化政策宣传。民政部门要制作殡葬改革政策宣传服务手册,发放到村到户到人;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制作短视频、微电影,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群等手段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教育体育部门要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对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团组织要动员组织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全县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妇联组织要带领全县广大妇女积极投身到殡葬改革工作之中;老年协会要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全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要把殡葬工作纳入美丽乡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部署,切实承担起殡葬改革实施工作主体责任。县民政局要切实担负起主管部门牵头责任,统筹协调好殡葬改革工作。县直殡葬改革成员单位要履行好行业部门责任,切实按照殡葬改革工作要求,履行好职责,形成合力,确保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责任单位、县级督导单位要根据责任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好责任。
(二)强化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定期对辖区殡葬领域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乡(镇)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收集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并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助推殡葬改革工作。
(三)严格执纪问责。县、乡(镇)党员干部要带头宣传和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带头签订承诺书。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根据《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监〔2005〕34号)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镇康县2020年殡葬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镇康县2020年殡葬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殡葬改革工作任务 |
工作任务分解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县级牵头督导单位 |
督导单位责任人 |
县级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备注 |
一、加快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
1.完成各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现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组长 |
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0年5月底前落实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办理完善用地相关手续等各项建设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12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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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 |
2.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加强对公墓建设规划方案审查、审核和建设过程的监管。加快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加快镇康县麒麟山经营性公墓建设工作。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局长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组长 |
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0年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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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
3.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持续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的坟墓进行依法整治。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组长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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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
4.对已安葬的大墓、豪华墓,必须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装饰及周边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按要求做到见树不见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组长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4月自行整改,5月开始集中整治,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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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活人墓进行依法拆除。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组长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4月自行整改,5月开始集中整治,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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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决取缔非法加工生产坟石、棺木点 |
7.坚决取缔棺木生产销售行为。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组长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0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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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规范碑石加工售卖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点,有经营许可证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严禁制作售卖超大、豪华碑石。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组长 |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0年4月自行整改,5月开始集中整治,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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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倡导丧葬新风,推进生态殡葬工作。 |
9.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或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各乡(镇)要积极提倡推广少数民族实行深埋不留坟头或民间火化的生态安葬葬式葬法,对少数民族集中安葬点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 |
县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组长 |
县民政局、县文明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宗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
长期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