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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1-12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2023年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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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镇康县2023年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康县2023年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方案


根据《临沧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临环发〔2022〕121号)《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的通知》(〔2023〕1号)要求,为按时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整治可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助推地表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是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必要条件,将为全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范围及类别

以辖区内怒江水系干流及一级二级主要支流,城镇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入河排污口为重点,完成辖区南捧河、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查。按照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污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4种类型分类,形成《镇康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名录》,为下一步分类整治提供依据。

三、排查工作任务及组织方式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镇康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督导等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负责组织现场情况核查、排查清单上报、系统信息录入等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各派出1名工作人员组成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组,负责集中开展现场排查。

(二)组织现场排查由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组对辖区内南捧河、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入河排污口进行逐一排查。具体各阶段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排查范围:南捧河勐堆流域、南捧河勐捧流域。

排查时间:2023年2月1日-3月31日。

第二阶段:

排查范围:南捧河忙丙流域、南捧河凤尾流域、南伞河流域。

排查时间:2023年4月1日-5月31日。

第三阶段:

排查范围:南汀河木场流域、南汀河军赛流域。

排查时间:2023年6月1日-7月31日。

现场排查组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排查的范围全程实地勘察,不留死角,对排查情况逐一登记,并确定具体位置,现场拍照,填报《镇康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名录》(见附件)。

(三)上报排查情况。现场排查组在排查中,需填报并每月动态更新《镇康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名录》中“排查阶段-溯源阶段-监测阶段”的情况,明确提出是否需要整治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由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四)系统录入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2022〕-1676)要求,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名录录入到云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工信、住建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要勇担当,敢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查清污水来源,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镇康县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三)完善工作体系。以此次排查结果为契机,建立健全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确保问题动态清零。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确保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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