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财政局 镇康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镇政财联字〔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局,统计局,职教中心,县扶贫办: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临财农发〔2017〕183号),下达我县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158万元。根据镇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2018年3月6日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第三期),现将资金下达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计划
各乡(镇)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精心组织
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
二、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要求,建设县级扶贫开发资金项目整合管理平台,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与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按照《镇康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资金使用精准瞄准建档立卡人口,提高资金绩效,确保完成既定增收减贫任务。
三、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临沧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临财办发〔2017〕8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建档立卡户建房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镇康县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镇发〔2017〕47号)规定的房屋类型结构分类补助标准。
四、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
严格执行《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验收
项目实施期间,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抓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按照有关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精心组织项目实施,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写出验收申请,县扶贫办将请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附件:镇康县2018年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镇康县财政局 镇康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