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保管、签发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重要资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首次签发记录、存根、首次签发登记表、换发相关材料、废证登记本等资料由相关管理科室整理后,于次年1月10日前移交病案室。
三、对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涉及的个人资料应为其保密,未经当事人或婴儿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泄漏。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无错漏项,保管妥善,便于信息查找。
五、病案室对各科室移交的档案资料要有交接登记本,收集整理后按年度进行专卷归档,进行永久保存。
六、病案室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的查阅要有严格规定,必须持当事人委托函或相关部门公函,查阅人身份证等方可办理,并有查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