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共镇康县委组织部领导干部审计委托书》要求,县审计局对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主任穆正先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重点审计穆正先同志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履行经济责任方面的主要情况。
(一)履行经济政策执行权情况
2017年,县扶贫办账面反映上年结转和结余67.69万元,本年收入合计5053.7万元;账面反映各项支出合计4114.49万元,账面反映本年收支结余1006.9万元。
2018年1至5月,县扶贫办账面反映调整后上年结转和结余1006.9万元;各项收入合计86.08万元;账面反映各项支出合计1113.69万元,账面反映本年1至5月收支结余-20.71万元。
(二)履行经济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情况
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相关资料,县扶贫办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坚持班子集体决策原则,未发现穆正先同志有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个人决策行为;穆正先同志任职期间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基本真实,2017至2018年财政收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单位财务收支状况;2017至2018年5月,穆正先同志任职期间县扶贫办有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的管理制度。
(三)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穆正先同志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账面工资收入为170932.00元。从县扶贫办提供的资料反映,未发现穆正先同志在任镇康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2017年至2018年5月)期间个人有经济方面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二)接待费报销不规范;(三)“三公”经费支出核算不实10.78万元;(四)大额提现支付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32.97万元;(五)领到无偿补助不建房1户,涉及资金4万元。
三、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一)审计处理处罚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县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对(一)(二)(三)(四)问题,此次不作处理;对(五)问题,审计期间已整改。
(二)审计建议
1.领导干部及财务人员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规范账务处理。
2.镇康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和会计资料要如实的反映“三公”经费的支出。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扶贫办已整改;对审计建议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