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现将已备案镇康美雅口腔诊所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诊所名称:镇康美雅口腔诊所
2.诊所地址:镇康县凤尾镇中心卫生院对面老地税局铺面
3.法定代表人:占善平
4.主要负责人:王宁
5.所有制形式:私有
6.经营性质:营利性
7.诊疗范围:口腔科
8.备案编号:PDY000391530924MAK2115
9.备案日期:2026年1月7日
若对公示的医疗机构存在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县卫生健康局反映,监督电话:0883-6630419、0883-6630416。
镇康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