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镇康县实际情况,镇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和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南伞老城集贸市场、南伞八号路好来满面集贸市场、新城集贸市场、文明新村集贸市场、南伞镇南鑫小区、南伞镇吉安小区。
(三)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区域:镇康县南伞新城社区、康宁社区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四)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的,依规依纪问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七、各乡(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镇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