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8日18时49分,镇康县军赛乡云清线K114+900M处,1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5月20日,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务)施金龙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镇康大队、县总工会等部门及军赛乡人民政府组成的镇康军赛“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对事故调查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勘察了事故现场,询问了相关人员,检查和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过详细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查明了事故责任,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镇康军赛“5·18”事故是1起因驾驶员超速行驶及在前车左转时超车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MFKB-AC,号牌号码:冀C3XXXX,车辆识别代码:LRDS6PEB8MT079373,车辆所有人:何X,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蓝,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2月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厂牌型号:通广九州牌/MJZ9402CLX,号牌号码:冀CSXXX挂,车辆识别代码:LA9940C36M0CJZ791,车辆所有人:何X,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绿,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2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
2.普通二轮摩托车:铃木牌/FW110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号码:云SQXXXX,车辆识别代码:LC6XCH4F8H1005743,车辆所有人:鲁XX,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身颜色:红/黑,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7月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7月31日。
1.王XX:冀C3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CSX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驾驶员,身份证号130323197903XXXXXX,男,汉族,46岁,群众,初中文化,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130323197903XXXXXX,档案编号130300XXXXXX,有效期限2025年3月21日至长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富强园小区8栋3单元502室,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允相花园34幢1单元1103室。
2.王XX:云SQ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驾驶员,身份证号533525198108XXXXXX,女,佤族,43岁,持有D类驾驶证,驾驶证号533525198108XXXXXX,档案编号530930XXXXXX,有效期2024年8月29日至2034年8月29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军赛乡忙吉利村委会湾子田二组22号。
2025年5月18日,王XX驾驶汽车列车,沿云清线由临沧市临翔区方向驶往耿马县孟定镇方向,18时49分许,行驶至云清线(云县幸福-清水河公路)K114+900M处(军赛检查站往孟定方向两公里)时,所驾车辆右前侧与王XX驾驶的摩托车左前侧相撞,相撞后王XX被汽车列车右侧轮碾压,造成王XX受伤,经送往耿马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现场位于镇康县军赛乡辖区云清线(云县幸福-清水河公路)K114+900M处(军赛检查站往孟定方向两公里),位置坐标:北纬23.4121,东经99.1526,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军赛乡军赛街方向,西至孟定镇方向,道路平直,路面干燥完好,有效路面全宽11.55米,划有宽0.15米的黄色中心单虚线将道路分隔为南北两个半幅,北半幅为宽4.4米的机动车道,南半幅为宽4.6米的机动车道,限速≦60KM/H。
事故发生后,汽车列车头西尾东停放于道路机动车道内,摩托车头东尾西侧翻于道路北侧机动车道内。
事故造成王XX因颅脑损伤经耿马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过初步估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一是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以排除事故车辆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二是事故发生于白天,视线良好。
事故发生后汽车列车驾驶员王XX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8时57分,镇康县公安局军赛派出所值班室接耿马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通知,22时镇康县公安局电话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22时15分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临沧市应急管理局,22时43分书面报告临沧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军赛乡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立即派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救援工作,并指导处理死者善后工作,目前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
事故直接原因:一是汽车列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行经交叉路口路段时,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摩托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左转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此次事故暴露出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仍存在未按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超速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二是道路交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道路巡逻管控力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道路交通监管部门及相关属地政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足。
镇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09241202500000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汽车列车驾驶员王XX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王XX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汽车列车驾驶员王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王XX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王XX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由镇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军赛乡人民政府、镇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一是积极探索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整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增设道路交通警示教育标识,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增强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三是着力推进源头治理,梳理重点企业、重点车辆台账,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货车等重点车辆开展交通及运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宣传工作,利用好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醉酒、酒后驾驶、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广大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