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2日约14时30分,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县芦子园—忙丙铅多金属矿勘探(放羊山探矿点),进行勘探作业前期准备工作过程中发生一起井下巷道冒顶片帮事故,导致1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2022年6月23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李恩杰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忙丙乡政府等单位人员及邀请专家组成的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县忙丙铅多金属矿勘探“6·22”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11月18日—19日,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参加,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县芦子园—忙丙铅多金属矿勘探“6·22”冒顶片帮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事故评估组依据《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县芦子园—忙丙铅多金属矿勘探“6·22”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的评估清单,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评估组反馈,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1.王某华,男,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法人代表)。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不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组织、督促员工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红线意识不牢固,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坑探安全专篇》情况下违规组织抽水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核查:2022年10月28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下发(镇)应急罚〔202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华处以罚款人民币42240(肆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2022年11月22日,罚款已缴纳,该案件2023年2月15日已结案。
2.莫某,男,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矿长)。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矿山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岗位不清、责任不明;督促、检查矿山安全工作不到位;组织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不力;在未制订抽水排险方案情况下违规组织抽水排险作业;组织员工安全培训工作不认真,培训资料不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核查:2022年10月28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下发(镇)应急罚〔202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莫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8800(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022年11月22日,罚款已缴纳,该案件2023年2月15日已结案。
3.罗某评,男,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矿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井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不按规定期限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管理资料很不全;组织员工安全培训工作不认真,培训资料不全,培训结束未组织员工考试,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失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核查:2022年10月28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下发(镇)应急罚〔202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某评处以罚款人民币16560(壹万陆仟伍佰陆拾元整),2022年11月22日,罚款已缴纳,该案件2023年2月15日已结案。
4.吕某宗,男,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发放羊山1号硐情况不熟悉,抽水排险作业前未制定《作业安全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能提供放羊山1号硐巷道实测图,安全技术管理存在严重失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核查:2022年10月28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下发(镇)应急罚〔202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吕光综处以罚款人民币19200(贰万玖仟贰佰元整),2022年11月22日,罚款已缴纳,该案件2023年2月15日已结案。
5.兰某忠,男,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安排人员进行抽排水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核查:2022年10月28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下发(镇)应急罚〔202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兰某忠处以罚款人民币16080(贰万陆仟零捌拾元整),2022年11月22日,罚款已缴纳,该案件2023年2月15日已结案。
6.敖某旺,男,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安全员。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业务不熟悉,未履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职责,事发当天只在井口对当班作业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工作严重失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核查:2022年10月28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下发(镇)应急罚〔202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敖某旺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贰万贰仟元整),2022年11月22日,罚款已缴纳,该案件2023年2月15日已结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危险作业未制定排险方案,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辩识和排除可能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核查:2022年10月28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下发(镇)应急罚〔20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80000元(肆拾捌万元整),2022年11月12日,该公司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大量资金用于尾矿库、巡厂安全环保整改,资金困难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延期至2022年12月30日缴纳罚款,县应急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延期,2023年2月15日,罚款已缴纳,该案件2023年2月15日已结案。
三、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指出: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镇康县芦子园—忙丙铅多金属矿勘探“6·22”冒顶片帮事故是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不重视、隐患不排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差,违章指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1.一是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依规对探矿项目履行设计、审批手续,严禁无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违法施工探矿工程。二是公司要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施工。三是公司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坚决治理、整改到位。四是公司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作业前制定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五是公司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做到不安全不施工。
2.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探矿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类似企业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全县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要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层和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违章处罚力度,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评估核查情况:
1.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以《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6.22”片帮伤人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通知》(兴矿司发〔2029〕17号)发文,对王某华(总经理)罚款5000元,对莫某(安全副总兼矿长)罚款3000元,对吕某宗(总工程师)罚款2000元,对罗某评(安全副矿长)罚款2000元,对兰某忠(放羊山工区工区长)罚款1000元,对敖某旺(放羊山工区安全员)罚款1000元。为抓实整改落实,完善了探矿项目设计审批手续,编制了《云南省镇康县芦子园-忙丙铅多金属矿勘探实施方案》和安全专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更新了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同时,加强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管理,印发了《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汇编》,建立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风险按岗位级、区队级、专业级、公司级进行分级管控,建立了风险管控清单以及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台账。
2.自然资源局。一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矿山日常动态监管,开展矿山检查,进一步强化辖区内企业安全监管,严格排查和督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发现问题隐患,要求矿业权人立行立改。二是加强对全县非煤矿山探矿权的安全监管,加强矿山日常的巡查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加强监管,结合“打非治违”、盗采金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全县检查,对放羊山勘查区开展检查5次。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为有力抓手,全面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突出强化重点时段和重点行业安全防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累计建档重点隐患生产经营主体清单128户并实现动态管理。
四、评估核查结论意见
通过对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估,督查评估组认为,镇康县人民政府重视镇康县兴达矿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县芦子园—忙丙铅多金属矿勘探“6·22”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的结案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单位及部门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的整改落实。通过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镇康县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有效防止了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基本达到了用事故教训推进防范措施落实的目的。
镇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