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应急管理局)
索引号
zkx_yjglj/2026-00004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日期
2026-01-19
关于征求镇康县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区 和禁止销售区划定方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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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科学划定我县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区和禁止销售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建议,形成了《镇康县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区和禁止销售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告15天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该方案需要在2026年春节前发布执行,缩短征求意见时间),公告时间自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2月2日。

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建议,请形成书面意见建议在公告期内发送至镇康县应急管理局邮箱:zkxajj@163.com。

附件:镇康县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区和禁止销售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镇康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    

附件:

镇康县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区和禁止

销售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镇康县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段: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全天候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镇康县南伞老城集贸市场、镇康县南伞八号路好来满面集贸市场、镇康县新城集贸市场、镇康县文明新村集贸市场和镇康县南伞镇南鑫小区等区域周边80米范围内,同时禁止向以上区域发射升空烟花。

(三)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镇康县南伞新城区和镇康县工业园区一律不布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四)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天候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区管理规定

(一)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问责。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六)各乡(镇)、工业园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区管理规定,以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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