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国环征告字[2017]第1号
南伞镇南伞、白岩、红岩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为进一步响应国家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号召,加强国防建设,维护边境地区社会安定,保障镇康(南伞)至耿马(清水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征收南伞镇南伞村民委员会、白岩村民委员会、红岩村民委员会范围内集体土地74.21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一)拟征土地用途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镇康(南伞)至耿马(清水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南伞镇南伞村民委员会大坝组,白岩村民委员会一、二、三组、帮小底组,红岩村民委员会一、二、三组。
(三)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
本次拟征地面积总计 74.21公顷,其中农用地73.03公顷(耕地41.52公顷,园地0.17公顷,林地17.74公顷,其他农用地13.60公顷);建设用地0.08公顷;未利用地0.38公顷。实际用地面积以该项目勘测定界为准。
(四)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标准
1.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要求,具体补偿标准安置标准为:
序号 |
地类 |
年产值标准(元/亩) |
倍数 |
元/亩 |
1 |
水田 |
1458 |
27 |
39366 |
2 |
平旱地 |
1458 |
26 |
37908 |
3 |
坡旱地 |
1458 |
25 |
36450 |
4 |
梯田 |
1458 |
25 |
36450 |
5 |
望天田 |
1458 |
25 |
36450 |
6 |
集体建设用地 |
1458 |
25 |
36450 |
7 |
草地 |
1458 |
18 |
26244 |
8 |
未利用地 |
1458 |
17 |
24786 |
2.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按照8000元/亩进行补偿。
3.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根据《镇康(南伞)至耿马(清水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二、拟定安置途径
拟采取货币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安置。
三、你单位对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四、本告知书下发后我局将对用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日
(此件原在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因网站整合关闭,现统一迁移在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