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登记,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补证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补证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镇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主路49号国环局一楼)
联系方式:0883-6632148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书号 | 不动产面积(㎡) | 备注 |
1 | 高云莲 | 土地使用权 | 镇康县南伞镇勐英路 | 镇国用(2014)第119号 | 262.2 | 遗失 |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