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 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 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 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 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 镇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主路 49 号国环局一楼) 联系方式: 0883-6632148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