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镇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主路49号国环局一楼)
联系方式:0883-6632148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书号 | 不动产面积(㎡) | 继承人 | 备注 |
1 | 陈德昌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镇康县凤尾镇原食品加工厂生活区 | 镇国用(2003)第0411号 | 235 | 陈咏玲 | 继承 |
房屋所有权 | 镇康县凤尾镇原食品加工厂生活区 | 镇房权证凤尾字第(2011)2359号 | 82.02 |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