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镇康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镇康县忙丙乡乌木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0.5224公顷,农用地0.5224公顷(旱地0.3746公顷,其他农用地0.1478公顷)。具体明细见《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情况
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镇康县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详见《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四、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五、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办理补偿登记。
七、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被征地村民大会,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镇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应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提交《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
附件:1.《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3.《听证申请书(样例)》
4.《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罕志同6630934
地 址:镇康县自然资源局审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