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木(草)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四)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根据镇康县残艺绿化有限公司的注销申请,经核实,县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对有效期未满且1年多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镇康县残艺绿化有限公司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被注销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注: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已收回,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许可证正、副本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