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四)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根据镇康县残艺绿化有限公司的注销申请,经核实,县林业和草原局决定...
日期:2026-03-17浏览:2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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