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尾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7日,当事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云SE***的小型轿车(车载罗某、莽某某、何某某),由南伞镇老城驶向经典润城,17时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国门路与泰和路交叉路口路段,与当事人李某玉驾驶的车牌号为云SU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李某成)相撞,造成当事人李某玉右股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浅表擦伤。后经镇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当事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玉不承担事故责任。
李某承担了李某玉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伙食费、部分误工费及摩托车修理费,但双方因李某玉后续治疗费赔偿数额存在意见分歧,多次协商未果,遂到凤尾司法所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向双方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李某和李某玉分别进行谈话,李某玉表示自己右腿骨折,现在还上着钢钉,尚未完全康复,还需要再做一次手术,希望李某承担后续治疗费150000元。李某则表示后续治疗费用可以承担,但是自己家庭并不富裕,希望李某玉适当降低赔偿费用。
调解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关于本次事故发生的缘由及各自想法后,一边稳定双方情绪,一边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释法答疑、分析利弊,努力缩小双方差距,在一番劝导后,终于让双方心平气和地商讨解决,最终达成了和解意愿,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李某同意赔偿李某玉1330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且分两次付清,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常见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充分发挥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取费用的优势,既方便了群众、降低了维权成本,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厘清案情,为双方当事人算好经济账、法律账,通过法与情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促使双方互相让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