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在乡村传统文化中,祖坟承载着家族的情感记忆与精神寄托。近日,木场乡发生一起因施工导致祖坟损坏引发的赔偿纠纷,木场司法所联合多部门运用“情理法”调解模式成功化解矛盾,展现了新时代基层调解工作的创新实践。
【纠纷起因】
2025年4月23日,史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李某某家族祖坟灵位被埋、两座坟墓受损。事发后,李氏族人群情激愤,集体阻挠施工并要求赔偿,现场矛盾迅速激化。木场乡龙塘村调解委员会初步调解未果后,立即启动“三级联调”机制,将纠纷情况上报木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过程】
木场司法所接报后迅速组建调解专班,采取“情理法”模式,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解:第一是情绪疏导阶段。调解人员安排家族代表与史某某分开调解,并邀请族中长者参与其中,以“拉家常”方式疏导情绪,通过运用“背对背”调解技巧来了解矛盾纠纷的核心诉求,为双方当事人设立“情感缓冲带”;第二是民俗调处阶段。调解人员邀请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从民间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向史某某讲述祖坟在乡村文化中的特殊意义,以及损坏祖坟这种行为在乡土社会观念中被视为冒犯和不尊重的缘由;第三是法理阐释阶段。了解纠纷缘由后,调解人员根据纠纷涉及的法律条款,现场为双方当事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1183条、1184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他们说明与该起案件相似的裁判标准,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责任认定。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史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疏忽给李某某家族带来的伤害,主动表示愿意赔偿;李某某家族也意识到部分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主动对赔偿金额进行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史某某赔偿修缮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000元;二是史某某负责按传统规制恢复坟墓原状;三是李氏家族配合史某某完成后续工程。
【工作启示】
涉及传统文化、民俗习惯是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类型,该案例是木场司法所创新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生动实践之一,也为其他此类纠纷的调解提供了如下工作启示:一是发挥出“民俗+法治”调解模式;二是建立“乡贤评理团”参与涉风俗纠纷调解机制;三是推行“施工前文物遗迹排查”制度;四是建立“重大工程纠纷预警”制度;五是开展“以案释法”法治宣传。
【案例意义】
该案调解秉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为据”的原则,既通过法律规定彰显法律威严,让当事人明白违法行为需承担法律后果;又通过情感沟通、公序良俗引导传递司法温度,照顾到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乡土文化传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情理法”相融合的基层治理智慧,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