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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要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拒绝噪声污染 守护宁静家园
日期:2026-01-04 17:05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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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是美好生活的底色,噪声污染却悄然侵蚀着我们的健康与和谐。为守护共同的宜居家园,特此告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邀您一同践行。

一、噪声危害

噪声不仅会损伤听力,导致听力下降、耳聋,还会引发高血压、失眠、内分泌失调等问题,干扰日常学习工作、破坏邻里和睦,甚至影响生态环境。

二、噪声污染主要来源

工业噪声:工厂机器、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声响;

建筑施工噪声:打桩机、搅拌机等机械作业声,夜间施工干扰更严重;

交通运输噪声:汽车、火车、飞机等运行发出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装修、KTV、广场舞、商业叫卖及家电运行等日常噪声。

三、噪声防治核心标准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等效声级(Leq)限值:

1类区(居住、学校、医院、行政办公为主):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区(商住混合、商业金融为主):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建筑施工噪声: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原则上禁止施工,抢修抢险或特殊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告周边居民。

工业、社会生活噪声:分别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限值与所在声环境功能区(1-4类)限值一致。

四、法规红线

社会生活噪声(含装修、广场舞、商业喧闹等):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遵循“先劝后罚”原则,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人及主管部门劝阻调解无效,且存在未超标但长期故意扰民或超标扰民情形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违规施工的,由指定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商业经营噪声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由指定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明令禁止行为:超标排放各类噪声;在学校、医院、住宅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夜间、午间时段开展高噪声活动;在商业经营、公共集会中违规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五、依法守护安静环境

科学取证:记录噪声发生时间、来源,留存音视频、检测数据、邻里证言等

精准投诉:12369(生态环境)、110(公安)、12345(政务服务)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83-6631234。

守护宁静家园,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互相提醒、邻里互助,自觉抵制噪声污染,共筑静谧宜居空间,守护每一份安稳与舒心,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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