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市城市绿化管理的重要法治保障。为守护镇康生态宜居环境,现将条例核心条款及法律责任告知全体市民,请自觉遵守、共同践行。
绿化建设守标准 保障城市绿量
绿地率硬性要求: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公共服务用地、广场用地≥35%;改建居住区≥25%(原超25%按原标准);公用设施用地≥30%;交通/物流仓储用地、城市次干道≥20%;城市主干道≥30%。
绿化工程四同步:附属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报批、验收,绿化方案不合格,项目规划不予批准。闲置土地必绿化:取得土地使用权满6个月未开工,且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开展简易绿化。
特色绿化建设:优先选用乡土树种,体现地域民族特色;具备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市政设施实施立体绿化,停车场建林荫式,城镇主要道路沿 线公园及单位优先实施开放式绿化。
绿化保护立规矩 人人尽责守护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须论证报批并补足减少的绿地;更换绿化乔木、调整绿化区域,需听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绿地占用需审批: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公共利益临时占用的,须办理审批手续,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归还并恢复绿地,移植树木需一并申请。
树木管护严要求:公共区域树木禁止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工程建设处置树木,主管部门需公示相关信息;抢险救灾紧急砍树的,在险情排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树木修剪、病虫害防治需按技术规范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严禁损毁绿化行为
❌ 攀折花木、割草取土、放养家禽、燃放烟花爆竹,开耕种植、掘根剥皮,就树建房搭棚、捆绑圈围树木,放置危害城市绿化的寄生植物,损毁花草、损坏绿化标识/围栏/喷灌等设施;
❌ 公共绿地内未经批准行驶/停放车辆、露营、踩踏绿地、采摘花果枝叶、设置商业经营摊点。
违法违规必追责 严守法律底线
所有绿化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造成绿化及设施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核心处罚如下:
绿地率不达标:限期改正,逾期按不足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公示小区绿地平面图:限期改正,逾期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闲置土地未简易绿化:限期改正,逾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超期占用绿地:限期归还、恢复原状,按所占面积每天每平方米20元罚款;
擅自改变绿地性质:限期改正,逾期依法拆除违建、恢复原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擅自修剪/移植公共树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的按国家法规从严处罚;
损毁绿化及设施:攀折花木等一般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掘根、损坏设施等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绿地内违法活动:停车、露营、采摘等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设置商业摊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事故损坏绿化: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绿美镇康,人人有责!让我们自觉遵守条例,不毁绿、不占绿、主动护绿,从点滴做起,共同守护镇康绿意盎然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