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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要闻
《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摘要
日期:2026-05-27 17:29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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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9日临沧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管理原则:城市养犬管理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坚持政府部门限管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二、养犬人法定职责与义务

    规范登记管理:实行养犬实名登记制度,养犬人需依法办理登记,取得《犬类准养证》及犬只标识牌(线上办理流程附后),养犬信息统一纳入城市养犬管理平台。犬只转让、赠予、居住地变更、繁育幼犬的,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只死亡的,需办理注销登记,并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

    按期免疫检疫: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申领合法免疫证明及免疫标识根据农业农村部门防疫管理相关规定,犬只免疫证明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30日内需完成续免换证

    严守禁入规定:禁止户外放养犬只。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交通工具、机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警犬等工作犬除外)。

    规范户外遛犬:携犬出户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全程牵引管控,为犬只佩戴嘴套、系束不超过2米的犬绳,主动避让过往行人,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规范乘车行为: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必须事先征得驾驶员及同乘人员同意,并全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恪守文明养犬:依法文明养犬,杜绝犬只吠叫扰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严禁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配合执法工作: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无主犬、流浪犬捕捉处置及相关执法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执法。

    三、犬只经营与诊疗管理要求

    犬只经营规范:从事犬只销售、繁育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合规经营。在售、交易的犬只需完成定期免疫、检疫,持有有效证明;严禁从疫区引进犬只,境外进口犬只必须具备正规入境检疫证明。

    犬只诊疗规范:从事犬只诊疗活动,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公示资质证书及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卫生防护、日常消杀、诊疗废弃物规范处置等制度。发现犬只出现疑似狂犬病症状的,须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步落实有效的隔离、管控及防控措施,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四、各部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核发《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捕杀狂犬,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劝导违规携犬出户行为,对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捕捉、收容处置,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工作,出具犬只免疫证明,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管,对饲养犬只的免疫、检疫、狂犬病疫情处置、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以及犬伤人员诊治、狂犬病疫情监测、疫情预警信息发布、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养犬行为的服务管理,协助执法部门查处小区违规养犬行为。

    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养犬管理工作,常态化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规范养犬。


临沧养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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