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镇康实际情况,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时段
2024年2月7日至24日。
(二)禁止燃放区域
1.县城:吉安小区、南鑫小区片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区域;
2.农村地区:大棚、仓库、易燃房屋、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及农房密集区;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列明禁止燃放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地。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9”城管服务热线、“0883-6630040”县人民政府值班电话。
七、各乡(镇),镇康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自2024年2月7日至24日执行。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