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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要闻
2024年第三季度市场监管领域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9-25 15:44
信息来源: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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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镇康县南伞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厂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7月7日我局接到举报“镇康县南伞玉石街20号公租房,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涉嫌擅自使用甘潭山泉水厂的包装标识”,我局迅速指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经市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商品实施扣押。

经查,镇康勐棒甘潭山泉水厂成立于2012年6月20日,2014年2月14日获取“甘潭”注册商标,产品销往县域各乡(镇),耿马孟定、保山龙陵等地区,其生产的桶装山泉饮用水在县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影响。2024年7月2日镇康县南伞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厂在配送和回收桶装水空瓶时,对回收到甘潭山泉水厂的桶装水空瓶,在生产罐装过程中未清除其商品标识,并直接使用甘潭山泉水厂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该商品是甘潭山泉水厂生产的商品。

二、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白近视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金额或者违法经营金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三、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

四、处罚单位: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

五、处罚时间:2024年8月5日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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