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陕西鑫跃霖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
陕西鑫跃霖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熊开明与被申请人陕西鑫跃霖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劳动关系认定争议一案 (镇劳仲案字〔2024〕13号) ,因现场送达未果,且与你 (单位) 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 ( 单位 )公告送达《镇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镇劳仲案字〔2024〕1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 2025年3月5日
镇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