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要求,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部分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范围
南伞镇人民政府、勐堆乡人民政府、勐捧镇人民政府、忙丙乡人民政府、木场乡人民政府、凤尾镇人民政府、军赛民族乡人民政府。
二、委托对象
委托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内容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拟将部分针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权进行委托,相关委托事项如下:
1.在年度限额采伐计划内,镇康县乡(镇)行政区域内采伐蓄积量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集体人工商品林,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在年度限额采伐计划内,一年内一次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超过50立方米的,由乡(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林农到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相关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临时占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由乡(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到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相关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委托时限
2026年1月31日至2027年1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承担林草工作机构在委托权限内,以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限内审批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委托事项,依法履行各项委托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发现有超过委托范围、权限的,要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县林业和草原局。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28日,社会各界对于公告内容有相关意见和建议的,欢迎及时与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联系,逾期未接到任何相关意见和建议,本公告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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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