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综执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杨**
身份证号码:5**0**19**0**7**58
联系电话:1**88**6**9
住 所:镇康县**镇**街农**场*栋*号
2026年03月14日19时28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至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好幸福店铺前时发现人行道有1台通信光交箱被损坏,此行为涉嫌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本机关于2026年03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03月14日16时06分,当事人杨**驾驶号牌为云S·**6**的三轮车行驶在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好幸福店铺前人行道,在倒车时撞击到人行道上的1台通信光交箱,造成通信光交箱被损坏,事发后未及时处理,就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03月1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6年03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6年03月1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6张照片,镇康县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提供的6张照片证明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6年03月16日,当事人杨**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6年03月16日,当事人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属实;
2026年03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6〕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驾驶三轮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并撞击损坏了人行道上的通信光交箱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案发后未造成安全事故、对城市道路未造成较大破坏,当事人主动到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对损坏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修复事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镇康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03月30日
联 系 人:周仕华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