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8-02 17:02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98 字体:【

综执罚决字〔202412

当事公司名称: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A7KPQ****  

法定代表人:李兴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26****02111***

联系电话:1***6346***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中山村委会农特产品交易中心**

你公司于20240624日,实施了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行为,涉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杨文军(执法证件号:25***56****)、杨仕海(执法证件号:25***56****)于2024070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06240900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汇龙国际施工工地夜间施工一夜未停,经常噪音扰民,接到投诉后,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开展调查。经查,20240624052934有市民因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拨打110电话报警求助,民警于20240624053629秒到达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制止施工扰民;同时,执法人员通过采取走访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周边住户,取得周边居民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2份,12户居民均指认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近期以来存在夜间施工扰民的行为;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得知,20240624日,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实施了夜间装修汇龙国际一期售楼部施工活动,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兴禄已承认其施工工地存在夜间施工事实。综上所述,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0624日在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属实,其施工扰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062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的现场为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属实;

证据二:20240624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扰民的案发地点为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属实;

证据三:20240624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拍摄的4张照片,证明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现场属实;

证据20240624日,镇康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1份,证明20240624日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夜间施工有市民报警的行为属实;

证据20240630日执法人员到凌云公寓东楼对走访的12户住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2,其12户居民均指认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夜间施工,证明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近期存在夜间施工的行为属实;

证据20240624日,汇龙国际一期施工工地总工马荣俊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0624夜间实施装修汇龙国际一期售楼部的事实属实

证据20240705日,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兴禄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期以来存在夜间实施装修汇龙国际一期售楼部施工的事实属实;

证据20240705日,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兴禄提供《售楼部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汇龙国际一期项目装修施工由临沧汇海实业有限公司分包给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实属实

证据20240705日,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兴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20240705日,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兴禄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公司的基本情况属实。

202407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城综执罚先告字202412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扰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鉴于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期以来,在未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夜间施工,其行为对周边居民,特别是凌云公寓内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公民的休息权受到侵犯,导致市民不得已在半夜报警求助,此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临沧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25

人:翟智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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