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华昌、王金梅代表:
你们在镇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帮助乌木村委会搬迁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条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搬迁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办理程序:
(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搬迁事宜,搬迁事宜需征得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二)逐级上报搬迁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所形成的村委会搬迁决议等材料上报乡人民政府,再由乡人民政府将村委会搬迁建设请示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1份。
(三)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民政局配合指导乡人民政府村委会搬迁项目的申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民政局没有审批权限,请你们按照办理程序申报审批。
感谢您对民政局工作的支持,对以上办理有何意见,请填入“征询意见表”向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