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沧市镇康县国门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以下简称“债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资金,是指经批准依法发行,专项用于镇康县国门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政府债券资金。
第三条 债券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债券资金必须严格用于本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二)预算管理原则:债券资金的收支必须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和单位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
(三)绩效导向原则:实施债券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四)风险防控原则:明确偿债资金来源,落实偿债责任,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镇康县国门职业教育学校项目债券资金申请、拨付、使用、偿还、监督管理的各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镇康县教育体育局、镇康县财政局及资金使用单位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申报债券资金需求。
(二)负责审核编制的债券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
(三)负责监督、检查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四)作为债券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对资金的申请、使用、核算、安全及最终形成的资产负主体责任。
(五)负责编制项目详细的资金使用方案、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
(六)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和合同约定支付债券资金,完善内部审批流程。
(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和财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八)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债券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建设和绩效情况。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债券额度的申报、分配及预算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债券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
(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工程进度,及时、准确办理债券资金拨付。
(四)组织开展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负责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支付。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债券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镇康县国门职业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其他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债券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经常性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非资本性支出。
(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本息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三)置换存量债务或已完工项目的工程欠款。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债券资金的支付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合同、实际进度和监理确认等材料,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凭证。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支付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四)支付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申请表、合同副本、发票、监理报告(如有)、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单(阶段性或最终)等。
第十条 债券资金形成的资产,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登记和入账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第四章 预算与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县教育体育局应科学编制年度债券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应加强债券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建立债券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县教育体育局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设定清晰、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年度债券额度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偿还与风险管控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汇缴应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十六条 本项目专项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为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入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确保本息偿付安全。
第十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应切实落实项目运营责任,确保项目收益稳定、可靠,及时足额归集偿债资金,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将偿债资金按时划入指定偿债账户。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教育部门应建立债务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动态监控项目收益、现金流覆盖倍数等关键指标,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条 镇康县教育体育局应自觉接受监督,按要求提供与债券资金相关的文件、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债券资金信息公开制度,镇康县教育体育局应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开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债券存续期信息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债券资金,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未达成、资金闲置等问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调减或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