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木场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是基本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二、我乡何时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11年7月1日实施。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镇康县木场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
四、哪些人可以直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7月1日以前,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制度前到龄人员待遇标准:目前为128元/月)。
五、缴费档次有哪些?各缴费档次享受多少政府补贴?
缴费档次: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共1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档次可以变更,比如今年交200元档次,明年可以选500元的档次......)。
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60元、72元、84元、96元、108元、120元、180元的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档次的,定额给予240无的缴费补贴。
六、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参保人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年继续缴费,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启动,政策实施时年龄在45-59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并可在其60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如有中断缴费,必须补足中断年限,否则无法核定待遇。
七、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待遇?待遇如何计算?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①基础养老金=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有:60-64周岁123元/月;65周岁及以上128元/月)。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月增加2元,依次类推。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139”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度(1-2级)残疾人,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支付标准与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目前标准为:123元/月)。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金。
八、待遇领取期间有何要求?
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人员,应定期完成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每年开展一次生存认证,对未进行生存认证的,暂缓发放养老金,待通过生存认证后给予补发。
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停发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重新计发,刑罚执行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参保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刑罚执行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九、何时终止参保关系?
领取待遇的参保人死亡,养老金待遇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注销材料,到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关系注销手续;县级审核后,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费补助和清退个人账户余额(制度前到龄人员无个人账户)。未及时上报死亡导致养老金待遇多领的,多领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参保关系注销。
未领取待遇的参保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注销材料,到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关系注销手续;县级审核后,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费补助和清退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人到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提交相关注销材料,终止其养老保险参保关系,退回所缴本金及利息。
十、如何办理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口跨县迁移,需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在户口迁入地经办机构申请关系转入;户口迁出地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办理关系转出,并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口是否迁移,不办理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按(云人社发[2014]58号)文件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岁未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提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未核定待遇时提出申请办理。
十一、享受保险费代缴或缴费补助的人员有哪些?目前标准是多少?
(一)享受保险费代缴人员及标准
1.重度(1-2级)残疾人,省级财政代缴保险费200元/年;中轻度(3级)残疾人,市、县两级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100元/年。
2.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两级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100元/年。
(二)享受缴费补助人员及标准
1.村干部,个人完成缴费后,享受2000元/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2.宗教教职人员,个人履行缴费后,根据不同年龄段享受不同缴费补助。年龄为59-50岁、49-40岁、39-16岁;分别享受500元/年、400元/年、300元/年缴费补助(合并提高其缴费档次)。
2.符合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履行缴费后,享受定额1500元/年缴费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5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个人履行缴费后,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50%(该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参保人员享受定额1500元/年缴费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5年。
镇康县、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一览表
各经办机构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镇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
刘金花 |
0883-6630465 |
刀文梅 |
||
李德强 |
0883-6630769 |
|
李叶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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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场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郭世嫄 |
0883-6860004 |
木场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杨会兰 |
0883-6860004 |
十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2009年1月1日以后被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具有镇康县木场乡户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在册人员。
(二)不属于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在职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土地中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人员。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
(三)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村(居)委会进行认定。
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认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无征地协议的,可由村(组)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
3.《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
身份认定程序及补助:
1.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交补助申请,提供相关认定资料,并填写相关表册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2.村(居)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情况及被征地情况,召集村民代表、村“三委”人员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无误后,加盖公章报乡(镇)审核。
3.乡(镇)组织自然资源所(分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联审,签署意见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人社局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
4.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会审通过后,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人社局对确定的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进行为期7天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名册报送县财政局。
5.财政局根据人社局报送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名册进行复核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6.人社局收到财政局拨款后,及时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助资金。
(四)补助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履行缴费后,享受定额1500元/年缴费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个人履行缴费后,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50%累计补助不超过15年。
(五)补助办法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享受缴费补助不超过15年,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
已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待遇。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提供缴费凭证,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缴费补助仍未满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
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一次性享受15年的缴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