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县委统战部合署办公,主要承担以下职能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促进我县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确保民族团结、宗教和睦。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对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民族宗教现实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县域内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四)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创建并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成果,协调办理有关发展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事宜。
镇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民族事务股
创建并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成果。宣传教育培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建议;拟定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拟定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承办涉及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承办重大的民族文化、民族体育活动;组织指导民族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宗教事务股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全县宗教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材料、书刊音像制品的依法审查和审核。承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宗教领域执法检查。承担联系宗教界人士的工作。承办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文化教育股
协同各乡镇和县及相关部门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宣传贯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参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报刊、广播影视、出版物等的译制、播出、出版;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参与做好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史料和古籍的挖掘、收集、整理、保护及研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