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环罚字〔2021〕01号
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652314
详细地址:镇康县勐捧镇勐捧村委会大弯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镇康组)对你公司现场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一是新渣库渗滤液回喷系统设置外排污水管道;二是渣库下方未设置地下水监测井;三是渣库弃渣未作固废属性鉴别;四是企业停产多年,厂房已拆除,但渣库闭库工作还未开展。2021年3月22日移交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处理,通过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渣库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属实,回喷系统设置外排污水管道,虽然当时设置主要用于渗滤液灌车装灌使用,运至污水处理站,但存在通过此管道外排渗滤液迹象。回喷系统由于设备老化也不能正常运行,渗滤液收集池有外溢现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1年3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现场拍摄的照片共5页5张。
5.《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1〕04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等。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于2021年4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2021年第一次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罚款11万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1〕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修复渗滤液回喷装置,正常运行回喷系统,拆除渗滤液灌车装灌管道;
2、立即在渗滤液收集池下方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取样监测;
3、你公司要尽快对渣库内固体废物作属性鉴别,并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4、你公司停产多年,目前厂房、设备已拆除,无恢复生产可能,渣库要规范闭库,尽快编制闭库方案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5、罚款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纳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2417020101004679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陆某某 电话:6635826
地 址: 镇康县南伞镇太和路22号 邮政编码: 67770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