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辖区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辖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落实。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 、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地执行管理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在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授权范围审批或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执法监测、纠纷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十一)配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辖区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组织落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职能转变。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统一行使镇康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责。
(十六)完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以及镇康分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群团工作,承担镇康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老干部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工资、国有资产管理及涉外方面的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方面工作。
(二)法规宣教与行政审批股。负责分局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分局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以及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负责生态环境统计、环境制度建立、专项资金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总量减排控制、清洁发展机制及各类规划、计划编制、审定工作。承担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等各类污染防治及污染防治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参与排污许可证审核管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四)生态保护与环境监测股。负责生态示范创建、生态环境科技、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落实辖区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日常事务工作。
(五)镇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分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力。具体负责实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具体执法事项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等明确的执法事项。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信访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参与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开展调查处理。完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编制环境监测报告。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评价。承担辖区内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属排污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状况实施监督监测和环境执法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为环境管理、排污申报核定、环保税征收、环境执法等提供监测数据。为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化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限期治理等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有关监测资料。参加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信案件、上级转办件的现场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污染调查和环境监测等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