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23〕7号
镇康县江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7EDDPY62
法定代表人:许玉环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凤尾镇红茶厂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所涉红茶厂砂石料加工生产线(4号采砂点)生产时未正常使用生产废水(洗砂水)收集处理沉淀池,造成大量生产废水(洗砂水)通过场区靠南捧河一侧的洞口直排进入南捧河。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4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份14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3〕7号)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3〕5号)1份3页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行政处罚裁量依据及裁量情况
结合你公司污处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日排水量30吨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且两年内是第一次环境违法,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和公司现规模属于微型企业的事实,以及案发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裁量得出:处罚款人民币33.6万元(叁拾叁万陆仟元整)。
五、处罚事项
你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向我分局提交《关于请求免除罚款处罚的申请》,一是告知我分局你公司将永久性关闭该砂石料加工生产线的决定;二是请求我分局免除《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3〕5号)中对你公司拟罚款33.6万元的处罚意见。我分局于2023年3月31日对该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生产线未作业,运输车辆正清运场内剩余砂石料。经我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对你公司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停产整改,并决定永久性关闭该砂石料加工生产线”而申请减免罚款的请求予以采纳。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裁量依据结合相关证据,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8万元(壹拾陆万捌仟元整)。
六、罚款缴纳规定及罚款缴纳账户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