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惠民烟叶生产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仕兵(职务: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924589646217F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勐捧镇平街老烟站
镇康惠民烟叶生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合作社”)“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镇康惠民烟叶生产专业合作社(镇康县生物质颗粒厂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行为:未获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于2023年9月10日开工建设,并于2023年11月20日建成(已建设厂房,办公区,项目建设面积 6000㎡,已配套建设料仓 1个,破碎机 1台,粉碎机 1台,烘干机 1台,制粒机 1台(包括冷切、打包、布袋除尘、旋风分离功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2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
2.2024年2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李相春)1份共4页;
3.2024年2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李仕兵)1份共4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合作社(生物质颗粒厂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要求擅自开工建设。
4.2024年2月2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8张共8页,其证明你合作社(生物质颗粒厂建设项目)厂区情况及设备安装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其证明现场负责人有权接受调查询问的权利;
6.法定代表人李仕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现场负责人李相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合作社基本情况;
9.审计报告1份共6页,其证明合作社项目固定投资额证据材料。
10.项目区地理位置图共1份1页,其证明该项目位于镇康县行政区域内。
11.镇康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该建设项目查询情况,其证明该项目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证明材料。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共3页,其证明该合作社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的证据事实。
13.技术咨询合同书及镇康县生物质颗粒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封面)1份共6页,其证明该合作社已按照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据事实。
14:镇康惠民烟叶生产专业合作社管控单元分析结果,其证明该合作社项目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证据事实。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告知你合作社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7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对应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为位于生态红线范围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对应裁量因子为1;3.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对应裁量等级为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3年9月10日开工)6个月以上不足1年,对应裁量等级为3;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对应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对应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对应裁量等级为该项目为管控单元分析结果为一般管控单元,对应裁量等级为0.4.)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合作社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刀小芹
电话:0883-6635821
地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2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邮编:67770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