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06-18 09:3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浏览次数:58 字体:【

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鑫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CDKTFJX8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红岩村沙坝田红砖厂旁政府自建厂房

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筛查发现,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且对部分自行监测因子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在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未发现你公司自动监测联网信息。当天,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5年3月19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于2024年10月1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10月15日开始间歇性生产,截至2025年3月5日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依法进行环境执法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事实;

2.2025年3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鑫宇)1份共5页;

3.2025年3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员工(施孝兴)1份共5页;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员工进行调查询问。

4.2025年3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8页;其证明执法人员对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事实;

5.2025年3月5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由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其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6.2025年3月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鑫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由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施鑫宇)提供,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

7.2025年3月5日,现场员工施孝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由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施孝兴)提供,其证明你公司现场员工身份证信息。

8.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17页;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属于重点管理,部分监测因子需安装自动监控。

9.《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南伞镇白岩村竹木加工厂(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1份18页;

10.《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伞镇白岩村竹木加工厂(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4〕62号)1份4页;

以上证据,由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需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11.2025年3月5日,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数量情况说明及员工花名册1份共1页;由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其证明你公司员工数量情况。

12.2025年3月5日,查询“云南省移动执法系统历史案件查询”及“云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平台截图1份共2页;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供,其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3.2025年3月7日,云南筠康竹木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报告1份共2页;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供,其证明你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

14.2025年4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4页;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供,其证明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5.2025年4月17日,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1页;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两名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5〕9号)、2025年5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为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应裁量等级为5。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对应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该公司管控单元分析结果为一般管控单元,对应裁量等级为0.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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