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全县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提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农业干旱等级》(GB/T32136-2015)、《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17)、《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参照《临沧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镇康实际,制定本预案。
1.4.1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周围地区发生水旱灾害预计对我县产生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参照执行。
1.4.2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泊洪水、渍涝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等),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水电站垮坝、堤防渠道决口、水闸倒塌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等。
1.5.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5.2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5.3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减少危害,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1.5.4 坚持全面部署、职责明确、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的原则。
1.5.5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6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5.7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
1.5.8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水和谐。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汛抗旱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投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防汛抗旱的综合监测能力建设。
水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自然资源、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有关水情、旱情、险情等监测信息;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2.1 各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洪旱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向本级防指报送信息。
3.2.2 各级防指应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 灾情、险情的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3.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短期、短历时天气预报,以及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水文部门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防办报告江河的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主汛期每日9时向防办报告当日8时水情。
各级防办、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指。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根据“1262”精细化预报与响应联动机制和江河箐沟上下游防汛联动机制要求,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当江河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水务部门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特大、重大险情1小时内将雨情、水情报告市防指,30分钟内将重要站点水情报告县防指,县防指同时上报市防指。
3.3.2 工程信息
(1)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在水库水电站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须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每日9时向市防指报告关键设施的运行状况。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置险情;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特大、重大险情必须2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县防办,险情发展期间3小时一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防指,同时县防指立即上报市防指。
(2)江河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政府和防指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指。期间每日9时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乡(镇)防指要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县级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市防指。
3.3.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以及灾情发展态势。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须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信息,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90分钟内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1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同时县防指立即上报市防指。
当县城区或者重要城镇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当地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3.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业生产、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需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缺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有关成员单位须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加报,特大旱情一日一报;重大旱情五日一报;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旬报。
3.3.5 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县、涉及乡(镇)防指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指。
3.4.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和预警措施,逐步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防汛抢险应急方案、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等。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种类。在防汛重点部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保证防汛预警反馈系统完好,通信畅通,充分利用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定期和不定期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观测记录、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制撤除。
3.4.2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水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时,气象、地震、水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江河水库洪水
当主要行洪河道、水库水电站出现水位上涨时,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水电站达到防洪高水位时,或小型水库水电站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本级防指。水务、水文部门要跟踪分析江河水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地震、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 或者水库、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自然资源、地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乡(镇)、村(社区)两级要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每个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对山洪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预案,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防御责任制,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实现快速转移,并及时报当地政府,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干旱灾害预警
县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水务部门要协调水文部门对江河来水、水库水电站蓄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进行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县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防指应加强抗旱网络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5)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枯竭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由县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
3.4.3 预警发布
县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本级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水库洪水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山洪灾害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微信、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 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4.4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县级防指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县级防指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重点城镇、医院、学校、重点路段、工矿企业、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组织有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以及“1262”机制、江河箐沟上下游防汛联动机制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新闻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9)视情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4.5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
3.4.6 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I、II、Ⅲ、Ⅳ级4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I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签署命令,II、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办主任签署命令。启动县级防汛抗旱I、II、Ⅲ级应急响应时,县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时,由相关乡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特别重大级(I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县境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3)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4)县水务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5)南伞镇主城区发生重度内涝,或3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城市发生重度内涝;
(6)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7)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8)多座大型水库水电站、数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9)1座以上大型水库水电站或数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且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10)县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 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11)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I级风险堰塞湖;
(12)1个乡(镇)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0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万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10万人以上;
(13)3个乡(镇)及以上同时发生特大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4)3个乡(镇)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特大干旱,出现极为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1.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陪同坐镇指挥并参与会商,指挥长(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县长)、副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2)县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及市委省政府,视情况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3)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务、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外市县(区)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县防指报告市防指,并按照市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受灾乡(镇)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请驻镇康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市防指给予支持。
(7)县防指8小时内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8)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9)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县境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3)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4)县水务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5)南伞镇主城区发生中度内涝,或其他3个乡(镇)在乡(镇)级政府所在地发生重度内涝;
(6)一般中型水库水电站、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7)—般中型水库水电站或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8)1座大型水库水电站或数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9)县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江河干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10)1个乡(镇)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含3万人)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
(11)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12)3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3)南伞镇主城区及2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严重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2.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委托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县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2)县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视情况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3)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视情况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外市和县(区)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县防指报告市防指,并按照市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及时通知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安全,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县防指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受灾乡(镇)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请驻镇康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市防指给予支持。
(8)县防指8小时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防灾减灾救灾指导。
(9)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0)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和单位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县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融媒体中心、镇康广播电视台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县境内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3)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4)县水务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5)一般小(1)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6)一般小(1)型水库水电站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7)1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8)县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较大险情,或重要江河干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9)1个乡(镇)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含1万人)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含 5万人);
(10)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Ⅲ级风险堰塞湖;
(11)3个及以上乡(镇)集中发生中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2)3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城市发生中度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3.2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县长)主持会商,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受灾乡(镇)防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县防办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市防指报告。
(3)县防办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
(4)县防办在融媒体中心、镇康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2)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县境内可能造成影响;
(3)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或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4)县水务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 灾害;
(5)小(2)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6)小(2)型水库水电站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7)多座小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8)县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江河干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较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9)1个乡(镇)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含0.5 万人)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含 2万人);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下。
(10)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Ⅳ级风险堰塞湖;
(11)3个及以上乡(镇)集中发生轻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2)3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城市发生轻度干旱,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4.4.2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主任或常务主任主持会商,县防办相关人员参加,部署相应工作。受灾乡(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2)县防办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市防指报告。
(4)县防办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报县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相关防汛抗旱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本专项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4.5.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政府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超警戒后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政府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指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指应组织水务、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防指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指发出预警信息,立即通知下游人员转移。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当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指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抗旱应急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特大干旱
(1)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行业用水安全,协调解决水事纠纷,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严重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2)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当限制供水。
(4)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中度、轻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6.1 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报送;水务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信息报送; 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一般洪涝灾害和城市洪涝灾害信息报送;水务部门负责山洪灾害信息报送;气象部门负责气象干旱信息报送,水务、水文部门负责水文干旱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灾害信息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干旱信息报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县防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乡(镇)级有义务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上级防办报送。
4.6.3 属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上级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6.4 当突发重大洪涝险情、灾情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6.5 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险情、灾情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6.6 县防办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6.7 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办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各地防汛抗旱动态由当地防指审核和发布。
4.7.1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 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级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7.2 遇重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指负责人主持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和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有关乡(镇)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4.7.3 当县气象部门发布重特大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当各地出现重特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洪涝灾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当地防指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等通告,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7.4 县防指负责重要江河干流和重要水库、重点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电、防洪工程的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乡(镇)应急调水;督促指导各地、有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防指或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指可直接调度。
4.7.5 县防指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提请县人民政府请驻镇康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兵力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县水务局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县财政局做好县级防汛抗旱资金调度。县应急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7.6 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 灾害蔓延。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当地的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当地的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3 当地的防指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及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要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9.3 事发地防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4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 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指要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 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靠前指挥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 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11.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1.2 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11.3 地方报道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
4.12.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指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指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1.1 由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任何单位、通信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抢险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3)当灾区出现通信全面中断时,由县管理单位、县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架设临时通信设施,或设立无线超短波应急通信网,保证救灾现场通信。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驻镇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 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指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指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指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原则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一般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指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并尽力保障常设指挥机构驻地的电力供应。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传染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工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以及临时供水及供水的抢修、恢复。
应急管理、水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 灾物资及设备。县防指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b县防指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重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c各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地方各级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d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县防汛抗旱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缺水的应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管理调拨
物资调拨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1)根据灾情,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灾情,并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
(2)县财政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每年根据需要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重大级以上水旱灾害的乡(镇)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遭受重大级灾害时,县财政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应急抢险资金,遭受特大级灾害时,县财政安排不少于300万元应急抢险资金。县级财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遭受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同时应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防汛抗旱资金。
(3)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江河应急治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非工程体系建设和维护。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义务。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指要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指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1 建设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建立健全连接市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县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联接县防指并覆盖各乡(镇)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逐步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县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 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3)逐步建立主要河流及重要河段、水库的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4)逐步建立主要河流、重要水利设施数据库,为指导防洪调度提供科学依据。
(5)逐步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6)县防指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以最强的技术力量支援、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1)防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微信、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广泛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2)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1)防指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级防指负责乡(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乡(镇)负责村(社区)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6.1.1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做好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1.4 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1 水务部门对影响下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重特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重特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对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防指将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具体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防指成员单位组织编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县防指备案。预案批准实施后,县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办牵头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印发的《镇康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镇政办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名词术语解释
1.小雨:1d(或24h)降雨量小于10mm。
2.中雨:1d(或24h)降雨量10-25mm。
3.大雨:1d(或24h)降雨量25-50mm。
4.暴雨:1d(或24h)降雨量50-100mm。
5.大暴雨:1d(或24h)降雨量100-250mm。
6.特大暴雨:1d(或24h)降雨量在250mm以上。
7.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10.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2.重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
1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
1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5.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6.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7.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8.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9.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20.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1.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22.主要河流:怒江(镇康段)、南汀河(镇康段)、南捧河(镇康段)、轩干河、响水河、南伞河、勐堆河、木场河、乌木小河。
23.中型水库:已建中型:南伞水库、四楞坝水库、中山河水库、在建中型:帮东河水库。
24.已建小(一)型水库:茶家寨水库、小龙洞水库、金场坝水库、蕨坝水库,在建小(一)型:淘金河水库。
25.重点防洪区域:镇康县新城区、老城区、南伞镇军弄区、凤尾镇政府区、勐堆乡街子区。
26.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27.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28.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订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29.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订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30.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领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镇康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影响
险情 级别 | 工程规模 | 可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危害之一 | 备注 | |
水库 | 堤防 | ||||
特别重大级 | 大型及 重要 中型 | 一、二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10000人受灾 |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
造成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重大级 | 中型及重要小(1)型 | 三级 | 导致工程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 | |
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较大级 | 小(1)型及重小(2)型 | 四级 |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 |
造成0.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一般级 | 小(2)型及以下工程 | 五级及 以下 |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 造成下游500人受灾 | |
造成0.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堰塞体 危险级别 | 分级指标 | ||
堰塞湖规模 | 埋塞体物质组成 | 堰塞体高度(m) | |
极高危险 | 大型 | 以土质为主 | ≥70 |
高危险 | 中型 | 土含大块石 | 30—70 |
中危险 | 小(1)型 | 大块石含土 | 15—30 |
低危险 | 小(2)型 | 以大块石为王 | <15 |
堰塞体溃决损失严重性与分级指标
溃决损失严重 性级别 | 分级指标 | ||
风险人口 (人) | 重要城镇 | 公共或重要设施 | |
极严重 | ≥106 | 地级市政 府所在地 | 国家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和基础设施、大型水利工程或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和剧毒化工厂 |
严重 | 105—106 | 县级市政 府所在地 | 省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中型水利工程或较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 |
较严重 | 104—105 | 乡镇政府 所在地 | 市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或一般化工厂和 农药厂 |
一般 | <104 | 乡村以下 居民点 | 一般重要设施及以下 |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堰塞湖风险等级 | 堰塞体危险性级别 | 溃决损失严重级别 |
I | 极高危险 | 极严重、严重 |
高危险、中危险 | 极严重 | |
II | 极高危险 | 较严重、一般 |
高危险 | 严重、较严重 | |
中危险 | 严重 | |
低危险 | 极严重、严重 | |
Ⅲ | 高危险 | 一般 |
中危险 | 较严重、一般 | |
低危险 | 较严重 | |
IV | 低危险 | 一般 |
注:可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附录A评判堰塞湖风险等级。
一、暴雨预报信息
主要内容 | 过去12小时实况,未来 6小时预报,未来12小时预报。 |
启动时间 | 发布强降水重要气象信息专报、重要天气预报后 |
报告频次 | 根据影响程度适时报告 |
发送对象 |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
发送方式 | 手机短信、微信 |
二、暴雨预警信息
主要内容 | 县气象台发布的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
启动时间 | 县气象台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时 |
发布频次 | 与预警信息同步 |
发送对象 |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防汛抗旱指挥群 |
发送方式 | 手机短信、微信 |
备注 | 50毫米的短时强降水情况及时发布到县防汛抗旱指挥群 |
三、高级别暴雨预警“叫应”
主要内容 | 县气象台发布的暴雨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单站雨量达到或即 将达到100毫米。 | |
信息分类 | 暴雨红色预警 | 暴雨橙色预警 |
启动时间 | 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息时 | 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息时 |
叫应实施 | 县气象局局长通过电话报告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副县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县防办主任)。 | 县气象局局长通过电话报告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县防办主任)。 |
叫应方式 | 电话 | |
四、“1262”强降水落区预报信息
主要内容 | 12小时、6小时、2小时累计雨量超过 50毫米的降水落区预报 信息 | ||
信息分类 | 12小时强降水落区预报信息 | 6小时强降水落区预报信息 | 2小时强降水落区预报信息 |
启动时间 | 1.汛期每天发布; 2.非汛期,有强降水 过程时发布。 | 1.12小时强降水落区预报发布时; 2.启动暴雨应急响应、发布暴雨预警时。 |
汛期有强降水过程立即发布 |
发布频次 | 08时、20时 | 02时、08时、14时、20时 | 实时 |
叫应对象 | 县应急局(防办)、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 ||
叫应方式 | E-mail,并电话确认 | ||
备注 | 强降水落区的防范由县防办统筹 | ||
五、镇康县暴雨预警信号标准
灾害名称 | 预警等级 | 标准 |
暴雨 | 蓝色 |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黄色 |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
橙色 |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
红色 |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