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应急管理局)
镇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07-02 08:53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4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县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临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地区及毗邻的缅甸果敢地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并对我县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县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下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      任:县政府主要领导

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  主  任: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局)、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总工会分管日常工作的领导,南伞海关分管领导,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审计局、县外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沧边合区南伞发展服务中心、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局、镇康公路分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沧监管分局镇康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沧支队镇康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镇康大队、镇康供电局、中国电信镇康分公司、中国联通镇康分公司、中国移动镇康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沧分公司镇康办事处主要领导组成。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局)大队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各副局长担任。

2.2 职责

2.2.1 安全生产委员职责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害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2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承担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乡镇、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其他工作任务。

2.2.3 专家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人员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为自然灾害的灾情会商、灾害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2.4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牵头制定灾害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达和县级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组建抢险队伍、实施紧急救助等工作。

(2)县民政局:做好符合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社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协调开放福利院、敬老院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3)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及时提供价格采集数据,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争取省、市对我县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以及中央和省市调拨的救灾物资、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6)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8)县水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负责重要河流、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9)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县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1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11)县医疗保障局:开通自然灾害期间医保服务“绿色通道”,及时落实医保待遇。

(12)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修、维护和管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紧急运力;协调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按规定做好应急救援车辆免费通行高速公路工作;指导协调高速公路服务区优先为应急运输车辆提供相关保障服务。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上报、续报;指导灾区乡镇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4)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讯及电力部门,为灾害救助提供通讯及电力保障。

(15)县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气象服务;对干旱、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供防御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16)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震灾救援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17)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费用预算,督促按各乡镇财政法定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助预备金,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18)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统计报道全县领域受灾新闻宣传情况。

(19)县人武部: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救援行动,负责申请和协调驻地部队遂行应急救援任务。

(20)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21)电力和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挥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和通讯设施的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22)其他部门、单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救助需要,依法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工作。

2.3 乡镇

各乡镇应落实专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工作。当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临时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为:

(1)根据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落实和执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要求;

(2)加强会商值班工作,组织辖区内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对受灾人员进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做好被转移人员的安置和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人员回流;

(4)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5)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6)加强灾情统计、核实与信息上报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2.4 村(社区)、企业

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依法协助当地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落实和执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乡镇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项工作要求;

(2)定期如实统计、汇总、上报人员转移、救助物资、避灾场所、灾情等情况;

(3)开展防灾救灾救助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4)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紧急转移工作,做好应转移人员查漏登记造册工作;

(5)积极配合政府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 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 以及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1 县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情况。

4.1.2 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启动省级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牵头开展灾情核查,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组织涉灾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及村委会(社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人数10人(含本数)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或2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0人以上;

(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1时前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省、市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驻地部队等部门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市政府上报资金补助请示。

(7)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中央、省市驻镇康企业、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供电局做好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集中安置点、医院等临时重要场所的电力保障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做好应急频率及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县应急管理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适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人数5人以上、10人(含本数)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间或125户以上、100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省、市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驻地部队等部门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市政府资金补助的请示。

(6)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中央、省市驻镇康企业、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无线电应急频率协调工作,保障无线电救援通信台站正常运行。县供电局做好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集中安置点、医院等临时重要场所的电力保障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0)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3人以上、5人(含本数)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200间或50户以上、500间或12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要;组织召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县级灾害救援队。

(3)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市政府资金补助请示。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编发灾情快报,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5)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 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间或25户以上、20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6 响应联动

6.6.1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6.6.2 各乡(镇)启动三级及以上乡(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我县启动三级及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6.3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实施方案。采取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逐级评估上报。

(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冬春期间所需生活救助情况,积极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申请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同时,综合考虑灾情,结合中央、省、市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红十字会、县总工会等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后减免等相关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要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和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2)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2 日内将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核查、评估,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在3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1)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县本级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用于组织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中央、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改革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预算内投资。

(4)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

(5)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受灾地区灾损情况和恢复生产生活需要,牵头制定或指导受灾地区制定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或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对符合中央、省预算内支持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积极申报中央、省预算内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各级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8.2 物资保障

(1)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建设符合我县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县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求。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县级救灾物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调运和使用,县级代省级储备的救灾物资按照《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使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及时调运。

(4)制定完善镇康县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机制。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县级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灾害,需运送大批量救灾物资时,采取部队官兵搬运、部队车辆运输、警车开道等方式,保障物资最快运抵灾区。

8.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1)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灾区交通管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应协调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依托国家环境与灾害卫星空间技术监测预报系统,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装备,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县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4)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县、乡(镇)、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5)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县政府公务用车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并保障自然灾害发生时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查灾、核灾、救灾以及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的调度。

(3)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8.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灾害现场工作队伍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救灾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军地救灾力量。

(3)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县、乡(镇)、建制村的灾害信息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支持、培育和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 社会保障动员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州、市、县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州、市、县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8.7 科技保障

(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8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乡(镇)政府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3)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县、乡(镇)两级政府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能力。

(4)乡(镇)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社区),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减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5)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9.2 预案演练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分享:
上一篇:无
下一篇:镇康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