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8-18 14:47 作者: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1353次 字体:【

镇政综执罚决字〔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周*                                    

身份证号码:53****19****01***6                      

联 系 电 话:1**58**5**8                                

住    所:镇康县**镇**路地块**号楼*单元***号  

2025年07月29日09时30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至镇康县南伞镇边关大道康达中缅商贸城门口时,发现其旁有人将挖掘机驶入人行道,经执法人员初步勘查,人行道地砖被挖掘机刮擦破损,此行为涉嫌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及损坏、侵占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5年07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07月29日08时40分,当事人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擅自将挖掘机驶入镇康县南伞镇边关大道康达中缅商贸城门口旁人行道进行施工作业,造成人行道地砖被挖掘机刮擦破损,刮擦破损面积25.2㎡(长25.2m,宽1m),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七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07月2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周*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及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5年07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周*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及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5年07月2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11张照片,证明周*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及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5年07月29日,当事人周*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周*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及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5年07月29日,当事人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六:2025年07月29日,当事人周*提供的《镇康县**小区给水管网运维维修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周*与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承发包关系属实。             

2025年07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5〕5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擅自将挖掘机驶入镇康县南伞镇边关大道康达中缅商贸城门口旁人行道进行施工作业,并将人行道地砖刮擦破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七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未造成安全事故、对城市道路未造成较大破坏,案发后当事人周*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结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驾驶履带车、铁轮车 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及其他损害、侵占城 市道路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条件。1.责令当事人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3.做好人行道刮擦破损地砖修复。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07

 

联 系 人:周仕华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