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综执罚决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4****TD**5K
负责人:杨**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3****19****16***1
联系电话:1**14**5**8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镇康县南伞镇***园*栋*号
2025年07月10日,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称:“**洗车行,碾压,占用人行道,冲洗车水向外喷洒,有碍行人”。本机关于2025年07月10日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步核查,此行为涉嫌擅自占用及损坏、侵占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5年07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投诉所指的“**洗车行”为“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负责人为杨**,其经营部在营业期间为方便洗车作业,将车辆驶入人行道进行除尘工作;并擅自对人行道进行改造用于排水,导致人行道地砖松动、路面破裂,其占用人行道总面积共3.15㎡(长4.5m,宽0.7m)。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七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07月1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在营业中擅自占用及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5年07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在营业中擅自占用及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5年07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4张照片,执法人员调取事发地点监控获取2张照片,证明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在营业中擅自占用及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5年07月11日,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经营者杨**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在营业中擅自占用及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5年07月11日,**物业公司及周边住户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均指认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将车辆驶入人行道进行洗车工作,证明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在营业中存在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属实;
证据六:2025年07月11日,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经营者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杨**的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七:2025年07月11日,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经营者杨**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5年07月11日,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经营者杨**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家园**公寓**号商铺由镇康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予杨**进行洗车经营事实属实。
2025年0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经营部负责人杨**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5〕4号),告知你经营部负责人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经营部负责人杨**依法享有的权利。你经营部负责人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在营业中将车辆驶入人行道进行除尘工作;并擅自对人行道进行改造用于排水,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七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未造成安全事故、对城市道路未造成较大破坏,案发后经营部负责人杨**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结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条件。责令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负责人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镇康县南伞**办公用品****综合经营部负责人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经营部负责人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7月24日
联 系 人:周仕华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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