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综执罚决字〔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镇康县****装饰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2****BXE****
负责人: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33***199****906**
联系电话:1****846***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镇康县**镇**中*商*城*栋*单元*号
2025年06月03日09时42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至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景味过手米线店旁时,发现位于景味过手米线旁店有门店在进行装修,人行道上有大量装修材料堆放,其中含有沙子、瓦片等装修材料、部分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查实该行为由镇康县****装饰部所为,并且未向市政行政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该行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5年06月0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镇康县****装饰部于2025年05月31日至2025年06月04日,在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景味过手米线店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装修材料,进行施工作业,总面积共10㎡(长5m,宽2m),存在安全隐患,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记录,证明镇康县****装饰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属实;
证据二:2025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镇康县****装饰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案发地点属实;
证据三:2025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执法人员在事发地点现场拍摄获取5张照片,证明镇康县****装饰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2025年06月04日,镇康县****装饰部经营者张**签字确认的《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镇康县****装饰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2025年06月04日,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镇康县****装饰部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六:2025年06月04日,张**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5年06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装饰部送达了《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政综执罚先告字〔2025〕03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镇康县****装饰部未向市政行政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镇康县****装饰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总面积在20㎡以下,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案发后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向有关单位进行报备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决定责令镇康县****装饰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对镇康县****装饰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装饰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通过扫描本机关下发给你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2.凭短信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3.直接点击手机短信缴款地址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6月13日
联 系 人:祁世忠 联系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96号
联系电话:0883-6630118 邮政编码:677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