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1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镇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日期:2024-06-13浏览:781 次
滇公网安备53092402000102号